新聞背景
   11月26日,在賀蘭山滾鐘口風景區,自治區森林公安局民警將紅隼、蒼鷹、鳳頭白靈等收繳的24只國保級野生動物放飛。(本報11月27日12版)
   對於非法捕殺、收售野生動物的行為,儘管有關部門嚴厲打擊,媒體也大量曝光,但各類捕殺、收售仍然層出不窮,防不勝防。
   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人類自己。然而,遺憾的是,《野生動物保護法》部分條款不夠給力,使執法部門在監管捕殺、食用行為中頗為尷尬。該法第二條規定,受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,主要是指珍貴、瀕危的陸生、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、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。依照該法律規定,非珍貴、瀕危的或者不具有重要經濟、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,卻成為法規監管盲區,這是目前存在的最突出的現實問題。
   另外,按照法律規定,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,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;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,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政府制定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並公佈。然而,從國家到地方,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已經10多年沒有得到更新,使得部分瀕危野生動物失去了有效的法律保護。因此,根據各地實際情況,科學合理調整野生動物保護名錄,亟需引起各級各部門足夠重視,對其儘快進行調整,並根據捕殺案例,隨時更新。
   由於法律上的漏洞,使得一些不受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屢遭捕殺、食用,並呈上升趨勢。因此,打擊捕殺野生動物犯罪,亟需司法解釋,對保護種類、保護目錄等作出明確、具體的規定,從根本上築牢法律根基,讓捕殺、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處於法律的嚴查監管之下。
   祿永峰/甘肅  (原標題:保護野生動物亟需築牢法律根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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